今年3月份,36岁的湖南沅陵县男子范某来到金华东阳六石头街道打工,不久前又到了南马,和33岁的老乡张某聚到了一起。
7月9日上午9点左右,范某和张某没活干正觉得无聊,就想到去电鱼,既可以打发时间,还能美美的过一番嘴瘾。
两人说干就干,范某就从一个贵州朋友处借来了一套电鱼的设备,和张某一道前往湖溪镇,在湖溪村自来水厂对面的南江中若无旁人的电起鱼来。
(配图来自网络)
范某他们在溪里“作业”配合默契,范某负责背着电鱼设备电鱼,张某则紧跟其后拎着水桶捡鱼,如果范某累了,两人便互换角色。不到2个小时,他们就电到了小半桶小溪鱼。
两人电鱼的地方,位于南江水库大坝至义乌交界处主干流域范围内,按照《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渔区范围的通告》的规定,属于禁渔区,全年禁止除手竿以外的一切渔业捕捞活动。
对于严禁在禁渔区电鱼,范某明白得很,但敌不过美味的诱惑:“我知道那里是不能电鱼的,在我们电鱼水域附近就立着一块《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渔区范围的通告》牌子,就是抱着侥幸心理,想电几个鱼回去吃。”
范某他们没有想到,当天中午11点多,就在两人准备进一步扩大战果时,被湖溪派出所民警逮了个正着。民警当场收缴电瓶、稳压器、电极、抄网等电鱼工具一套及被电死的小溪鱼509尾。
当晚,犯罪嫌疑人范某和张某均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