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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参加酒吧饮酒大赛猝死 共同饮酒者需担责吗?

2018年7月11日 10:30来源:看温州客户端

  张某与好友陈某、王某、薛某相约酒吧聚会,其间他参加饮酒大赛,结果意外猝死。事发后,张某家属将陈某等人告上法庭。近日,温州市平阳法院审理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判决陈某、王某、薛某各赔偿张某家属2.4万余元。

  男子参加酒吧饮酒大赛猝死 共同饮酒者需担责吗?

  2017年12月,张某与好友陈某、王某、薛某相约前往苍南一家酒吧聚会。酒过半巡,酒吧开始举办饮酒大赛,张某觉得自己酒量不错,决定上前一试,并狂饮了数十杯不同类型的酒。之后,他从活动舞台下来,才行走数步就醉倒在地。十来分钟后,酒吧安保人员发现张某躺在地上,便让陈某等人将张某抬走。

  结果,三人将张某抬至酒吧门口后,在一旁抽烟聊天,过了半个小时才将他送往家中。到达家中时,张某已失去意识,此时三人才急急忙忙将他送往医院。后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显示,死亡原因为猝死。

  张某家属得知后悲痛万分,要求陈某、王某、薛某和酒吧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经协商,酒吧赔偿张某家属15.6万元,家属表示不再追究其民事责任。但陈某、王某、薛某拒绝赔偿,于是张某家属将他们起诉至法院。

  法庭上,原告张某家属认为,陈某等人明知张某已大量饮酒的情况下,仍怂恿其参加饮酒比赛,在张某醉酒后,未采取及时、有效的救助,对张某的死亡存有重大过错,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各项经济损失69万余元。

  而被告陈某等人辩称,他们没有劝酒行为,在发现张某醉酒后已联系其家人,又将死者送到家中,之后也是第一时间送往医院,已尽到合理照顾义务,对张某死亡结果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家属在本案中的合理经济损失为71万余元。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喝酒能力及身体状况应有自我评估,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对自己的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陈某等人作为共同饮酒者,明知张某大量饮酒,未进行提醒、劝阻,在其发生呕吐、意识不清等情况后,未引起足够重视,采取处置的方式欠妥,对张某的死亡结果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因此,法院酌情认定张某对自身的意外死亡承担60%的责任,酒吧承担30%的责任,被告陈某、王某、薛某三人承担10%的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  
编辑:夏燕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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