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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嘉兴通报第三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2018年1月6日 14:50来源:浙江在线

  为持续保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高压态势,有力震慑教育各类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近日,嘉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通报了2017年全市各地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第三批)。

  1、海盐佳友标准件有限公司“2·11”高处坠落死亡事故案。2017年2月11日,海盐佳友标准件有限公司北车间彩钢棚厂房屋面更换整修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操作工从彩钢棚顶掉落至厂房地面上(高度落差约为8.1米)的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海盐佳友标准件有限公司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2017年3月29日,海盐县安监局依法对海盐佳友标准件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仇跃明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零壹佰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2、嘉兴市安远电梯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案。2017年5月9日,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嘉兴市安远电梯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嘉兴中港新世纪公寓的2号楼四台乘客电梯和3号楼四台乘客电梯维保单上,维保人员签字是该公司员工,该公司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2017年7月11日,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嘉兴市安远电梯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3、嘉兴建虹外加剂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危险化学品未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案。2017年6月20日,嘉兴市南湖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到嘉兴建虹外加剂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危险化学品(液碱等)从事生产,安全评价报告已于2016年10月到期,且未再进行安全评价。2017年7月3日,嘉兴市南湖区安监局依法对嘉兴建虹外加剂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4、海宁恒森家具有限公司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案。2017年7月21日,嘉兴市安监局、海宁市安监局对海宁恒森家具有限公司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木粉尘)的作业。2017年10月10日,海宁市安监局依法对海宁恒森家具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治理,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浙江佰润电镀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2017年8月11日,嘉善县安监局对浙江佰润电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内存放大量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主要为盐酸),未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2017年11月9日,嘉善县安监局依法对浙江佰润电镀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6、嘉善立达复合轴承有限公司使用危险化学品未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案。2017年8月23日,嘉善县安监局执法人员在对嘉善立达复合轴承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危险化学品(液氨)从事生产,未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开展安全评价工作。2017年11月16日,嘉善县安监局依法对嘉善立达复合轴承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7、桐乡市金马家具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安监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案。2017年9月6日,嘉兴市安监局执法人员对桐乡市金马家具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双随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木加工车间存在电气设备设施不符合防尘要求等事故隐患,立即开具了现场检查记录,并下达嘉兴市安全生产“双随机”执法检查记录表,要求桐乡市安监局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事故隐患并跟踪复查。9月8日,桐乡市安监局向该公司下达了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9月29日,桐乡市安监局在对该公司进行整改复查时发现其拒不执行限期整改指令,因此开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暂时停产停业整顿。10月12日,桐乡市安监局再次对该公司进行复查时发现其仍未执行停产停业整顿的指令,9月6日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仍未消除。2017年11月20日,桐乡市安监局依法对桐乡市金马家具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叁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李建松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8、桐乡市立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案。2017年10月20日,桐乡市安监局对桐乡市立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易制爆危化品经营企业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普通仓库中存放危险化学品保险粉4.15吨,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有关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的规定。2017年11月14日,桐乡市安监局依法对桐乡市立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9、浙江银证特种纸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案。2017年11月6日,平湖市安监局对浙江银证特种纸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涂胶纸生产过程中使用乙酸乙酯(属于职业病危害因素)擦拭涂布机擦胶孔。经调查,该公司自2014年生产以来,未按照规定向平湖市安监局申报上述职业病危害项目。2017年11月30日,平湖市安监局依法对浙江银证特种纸业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10、嘉兴中原化工有限公司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上安全标签不符合规定案。2017年11月7日,嘉兴市安监局和秀洲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嘉兴中原化工有限公司进行许可证换证审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办公楼一层内存放8包(40kg/包)氢氧化钠,甲类生产车间内放置的松香水、硝基漆稀释剂包装容器上拴挂(或粘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氢氧化钠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危险化学品包装安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2017年11月17日,秀洲区安监局依法对嘉兴中原化工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通报指出,以上10起典型案例,严重违反安全生产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坚决予以查处。

  通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将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南湖重要讲话精神与抓好安全生产领域重点工作任务紧密结合起来,准确把握安全生产工作新的历史起点,主动适应新时代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牢固树立依法治安、严管严查的执法意识,持续加大监管执法与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形成安全生产高压态势,有力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作者:通讯员 冯丁希  
编辑:邱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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