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个月来,杭城因遛狗未栓狗绳引发的纠纷频上热点新闻。上周,杭州市城管委表示,从今年11月15日至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文明养犬”整治行动,主要针对以下不文明内容:不按规定时间遛狗、遛狗不栓狗绳、宠物随地大小便、无证养犬等。
那么针对不文明行为都有哪些规定呢?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的沈佩杰来给大家划重点了。
沈律师说,根据2004年7月30日发布实施的《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针对上述不文明行为有这些规定。
不按规定时间遛狗:允许携带小型犬观赏犬出户的时间为19时至次日7时,对违反规定携犬出户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暂扣犬只,对养犬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
遛狗不栓狗绳:对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暂扣犬只,对养犬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整治期间起罚点为400元。
宠物随地大小便:对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没收犬只,对单位养犬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养犬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我国《侵权责任法》对饲养动物侵权行为也有明确规定。这里要特别指出几种行为的法律后果,其中违反管理规定的动物侵权行为和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侵权行为采用的是绝对无过错这一最严格的归责原则,即结果责任,意味着即使在受害人是重大过失甚至故意的情况下,饲养人、管理人也不能因此免责。这是基于“违法在先”的理论,即明知或者应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仍然不遵循相关规范,由此而导致损害。
另一种情况是遗弃、逃逸的动物侵权,即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这里适用的是相对无过错的归责原则,即在受害人是重大过失甚至故意的情况下,饲养人、管理人才可以免责。
沈律师在此提醒各位爱宠人士,请大家务必做到:
1、按规定持证养狗;
2、遛狗时由成年人牵领,不得进入规定的公共场所;
3、不能随意遗弃饲养的宠物;
4、及时清理宠物排泄的粪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