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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 生产厂家该不该担责?

2018年11月7日 8:26来源:萧山日报

  去年12月底,小陈驾驶二轮电动车在我区某道路与大货车相撞,不幸身亡。交警部门调查发现,小陈驾驶的电动车在最高车速、最大质量两项指标上超过了国家标准,认定该车为机动车辆,小陈因无证驾驶及闯红灯行为承担同等责任。后小陈父母与大货车司机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

  此后,小陈父母认为,电动车生产厂家的产品标准有问题,向厂家提出索赔,要求承担同等责任赔偿款项。厂家则认为,该电动车的车架号事故后模糊不清,不能确定是否由该厂生产,且自己的产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备案,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从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来看,小陈与大货车方系同等责任,不能将小陈被认定为承担同等责任的原因完全归责于电动车生产厂家。此外,鉴于目前电动车消费和行业监管现状,也不宜严苛要求生产厂家承担过多的责任。

  律师认为,小陈父母对电动车生产企业的赔偿期望不宜过高,电动车生产企业所承担的责任比例一般为赔偿金额的10%—30%。

  需要注意的是,小陈父母需证明小陈事故当天驾驶的电动车确由该厂生产,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其诉求可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作者:通讯员 萧司 记者 李小荣  
编辑:邱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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