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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少休了30天产假 有一笔津贴等你来领取

2018年7月14日 12:44来源:青年时报

  此次补发的对象是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生育的女职工

  对于一直关注生育奖励假生育待遇补发问题的职场妈妈,告诉你们一个好消息:现在可以正式申请办理这一福利了。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此次补发的对象是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生育,已享受杭州市区生育保险待遇,但未享受30天生育奖励假生育津贴待遇的女职工,即顺产产假天数为98天(剖宫产额外多加15天,共113天)的女职工。

  具体的补发标准仍按女职工已经享受的生育津贴待遇的计发基数标准计发,即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举个例子具体说:张某,2016年11月7日剖宫产一子,2017年7月份来申报生育津贴待遇,假如她生育时所在单位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按当时剖宫产享受113天的假期计算,那么当时已享受的生育待遇为(3000÷30)×113天=11300元。

  那么,现在补发的30天生育奖励假生育津贴待遇的基数仍按计发当时使用的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来计算,即3000元,那么现在可以补发的生育津贴为(3000÷30)×30天=3000元。

  具体发放方式,本次补发的生育津贴,由社保经办机构先拨付至女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的银行帐户,再由用人单位将生育津贴待遇补发给生育女职工。

  对于生育女职工已与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通知女职工本人到原单位领取补发的生育津贴待遇。

  另外,对于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目前已注销的,可由本人持身份证、银行卡向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生育津贴待遇补发申请,审核通过后,再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将生育奖励假待遇补发至女职工本人银行帐户。

作者:记者 刘永丽 通讯员 周曦  
编辑:桂信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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